一、管理機構及職責明確:辦法明確規定,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執行相關職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在科技部。并分別明確了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的明確進一步加強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二、認定條件強調獨立知識產權
為了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與原認定辦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以下稱“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強調企業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對于獲得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的方式,辦法規定,可以通過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這是認定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硬條件。
三、《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修改為八個
四、細化了研發費用的比例并規定在我國境內研發費用的最低比例
五、加強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后續管理:新辦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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